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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播报

“春节式涨价”该不该

2016-02-16 18:36

  物以稀为贵。春节放假,开张的店家少了,服务人员也少了,经营项目涨价似乎就理所当然。不过,这个“当然”是有前提的,不能乱来。

   春节期间,张先生一家到一餐厅吃饭,结账时被告知要多收30%的“加班费”,而他认为这项费用收得不合理,拒绝支付,并以涉嫌欺诈为由将该餐厅投诉到消保委。消保委方面认为,如果餐厅确定是收服务费,只要他们明码标价,就不算价格欺诈。但是,如果收费项目是“加班费”,则消费者可以拒付。因为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服务费与加班费,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不一样的,我们需要区别对待。除了搞清这费那费的法律性质这个前提,在涨价还是不涨价这事上,还得搞清一个事关长远的市场大逻辑。

   事实上,不光餐饮,春节期间还有不少其他行业特别是服务行业的价格呈现出群发性更贵更高的态势。与涨价相伴,是民间对涨价行为的各种吐槽。不过,吐槽归吐槽,商家确也有他们的道理。就说餐饮业吧,春节期间许多饭店餐馆都关门大吉,而那些坚持开门营业的店家,虽说客源增加,但经营成本却提高了。一方面,春节期间其他行业的涨价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餐饮生意,推高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春节期间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集中流动期,很多外地打工的服务员需要回家过年,导致饭店餐馆人手紧缺,店家要留人、要运转就得给员工支付更高的工资,而且,国家也有规定,节假日加班要领双倍或3倍薪水。成本提高了这么多,总不能让店家自己埋单吧,消费者享受到了春节期间的稀缺服务,就该承担它的稀缺价格。

   从法律和监管角度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像餐饮、洗车、理发等领域一般不会出现市场垄断,属于完全竞争状态,因此不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市场调节的服务业,春节期间有一定幅度的涨价,是市场价值规律调节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然,涨价所具有的“一定的合理性”,是有限定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一定幅度”。涨1倍、2倍还算合理,涨3倍、4倍或许还能接受,但再高,恐怕就不再合理而成了无理、歪理了。网上有人说,北京某洗车店洗车费从平时的40元涨到春节期间的200元,这就太过分,简直成了明抢了。我国价格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显然,漫天要价是法律所禁止的,而春节期间一些服务行业涨价过高,已经涉嫌违法。

   涉嫌违法,当然就要管了。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就目前情况看,这事还不太好管。第一件难管的事,就是现在尚无法律法规对那个“一定幅度”进行明确。虽然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牟取暴利,但由于缺少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在监管实践中也找不到判断是否暴利的标准,这就让治理乱涨价处于尴尬之中。看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定价格向上浮动的比例或设置最高限额对乱涨价现象进行细化规制,已是当务之急。

   法律肯定会逐渐完善,有人管,也能管,这没问题。有问题的是服务业经营者,他们要在被管之前明白一个“事关长远的市场大逻辑”——涨价诚可贵,不涨价更高。若为长远故,信誉最紧要。涨价不过小聪明,不涨才是大智慧。虽吃一时之亏,却扩大了销售规模,薄利多销,效益自然也就提升了。更要紧的是,这样做虽没多赚消费者的钱,却赢得了他们的心,而消费者的回报,就是通过口碑给予商家未来发展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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