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办法》中获悉,严重失信信息将被记录5年。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掌握的各类与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有关的记录。市信用中心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长期保存并归档。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基本信息包括法人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据以识别自然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法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资格认定等情况;自然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或者自然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信息等。良好信息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受到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和行业表彰的信息;有关部门或者行业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法人或者自然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以及自然人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捐赠活动等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以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自然人失信信息是指自然人在商业服务、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活动中,以及重点职业人群在执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信行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较重失信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法人和自然人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有效期限均为5年。
《办法》强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