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朋友圈内商品交易日益活跃,但由于微信朋友圈产品的质量、来源和买家无从辨别,导致假货泛滥。微信朋友圈交易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售方身份不明,有纠纷时往往无法核实交易方的真实资料;二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没有第三方为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进行中间的协调、监督;三是由于出售方不是规范销售者,对于交易产品的售后服务没有保障。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购平台卖东西不同,卖货人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难以维权。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买货人遇到假货、违规销售等问题,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如买货人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此微信朋友圈交易时,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
同时,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物遇到问题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收集、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截图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以备投诉时使用。二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三是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四是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五是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如卖家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卖家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或两者合计达1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六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