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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方商城销售水货摄像机并提供假冒证明材料

南京东方商城销售水货摄像机并提供假冒证明材料

2005-03-08 19:32
本人于2005年元月26日在南京东方商场购买了一台日本产“SONY”牌HC30E数码摄象机及附件。

发票号:0403938580

金额:6150

包括:摄象机,UV镜,三脚架,DV带,摄像包

摄象机产品序号:1010106


当晚发现该摄象机所附带的软件为日文界面,无法使用。后来在索尼的官方网站上寻找相关软件

时,又发现我所购买的机器的序号无法通过产品注册。


第二天,我打了索尼网站所提供的800-8209000免费电话,得知该型号的摄象机如果是日本产的是

不提供保修的,在中国正式上市的产品应该是上海索广的产品。


我通过朋友找了位对摄象机比较了解的人,他看了我的摄象机听了我的诉说后,断定是水货,原因如下:

一:所附带的软件为日文;

二:所附带的保修卡是老版本的,早在两年前就不再使用了,且此保修卡还是假的;

三:索尼公司对此产品不提供保修,这正是行货和水货的不同;

四:摄象机充电器的电源线是125V的,且没有CCC认证标志,不符合我国的规范。这也是水货的特征;

五:三脚架,包,UV镜等附件均为三无产品,而UV镜更是假冒的。


在得到这些说法后,我于27日去东方商城投诉,对方信誓旦旦说东方商城绝对不会卖水货,所有商品都有

合法的手续,如报关单等,并答应第二天给我看,以证明货物没有问题。


28日上午,东方商城的工作人员给我打来电话,说相关的文件已经找到,摄象机的确不是水货,但是文件

不能给我看。当天下午我再次来到东方商城,一位客服部门的领导接待了我,说资料不能给你看。

如果你怀疑我们的商品,可以去投诉我们。口气极为狂傲。



东方商城作为南京最著名的商场之一,公然出售水货,且在顾客已经提出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态度恶劣,

拒不认错。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店大欺客吗?



2月3日,我去了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位女同志接待了我。她和东方商城的陈部长

联系后,告诉我东方商城的工作人员会在第二天上午九点把相关的手续拿来,让我

到时候再来。

第二天,当我再来到消协。对方出示了一张广州市的普通发票,

开票单位为“广州市南方贸易公司”。和一张“广州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过我的观察,缴款书填发

日期为2004年,其中的4为涂改过的,而下边的缴款期限居然是2002年,明显是假的!对方还一再强调这就是

海关的报关单!本人在工作单位经常要和报关单接触的,难道连这个都分不清吗?就算没有见过,总是认识字的,

明明是缴款书,对方却硬好说是报关单,指鹿为马。再说这发票,发票上开据了10台摄象机,每台价格为5500,

金额总计55000。首先,作为经营单位,这样数额进货发票居然是普通发票。其次,发票开据时间是2004年11月,

但是发票的印刷时间却是1995年。我还从来没有见过什么单位会有将近十年前的发票还在继续使用。当我提出这

些疑问后,东方商城的人什么话也不说。


从消协回来后,我上网查询了“广州市南方贸易公司”。当时在发票上我看到发票章上的税务登记号为:440104710912466 

结果在广州市天河国税局的网站上居然看到此企业为““查无此户”的虚假企业”。网页地址为:

http://www.gdgz-n-tax.gov.cn/wssw/websys/subbureau/tianhe/EventDeliver.jsp?eventID=700402&webpartid=1030&code=3081

网站上的相关说明如下:

说明:      1、本表资料由东区稽查局提供,包括天河、黄埔、开发保税区三个辖区。              

      2、本表所列名单是金税工程受托协查结果为“查无此户”的虚假企业。       

      3、以上企业曾开具假票,建议将以上“黑名单”在征收大厅张贴。   

接着我又打电话到广州市国税局,对方说按照相关税法,发票只要换版,以前的就要作废,不得再使用。从95

年到现在,广州市的发票已多次换版,2004年绝对不会再使用1995年版的发票。    

东方对此做出的解释是材料拿错了,他们会尽快提供合法的材料。

后来,由于过年放假我要外出旅游,东方商城说过完年和我联系,肯定给明确的答复。过完年后,初七一上班我和东方联系,

对方说一个星期内给答复,如果还拿不出合法的相关材料就按照《消法》按一比一赔偿。一星期后,东方说东西肯定没有问题,

但是拿不到材料。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还要相关法律有什么用?!东方商城岂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拿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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