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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函

投诉举报函

2024-03-24 22:45

投诉举报函

(针对江苏省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2024年3月6日鉴投复字【2024】第02-2号回复函的投诉举报函)

江苏省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

贵会2024年3月6日鉴投复字【2024】第02-2号回复函已收悉,感谢贵会于2024年2月23日对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鉴定人的约谈和相关专家进行听证。查清和认定被投诉举报的鉴定机构存在违法事实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违法行为,但对贵会没有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对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对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未依法撤销,也没有对专家组成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查清和认定并给予处罚不予接受。

投诉举报人要求对涉案已经严重违法的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对涉案已经严重违法的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恒鉴字第013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依法撤销,否则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将造成不可逆转的连带法律后果,存在违法鉴定意见未及时纠错酿成冤假错案的法律风险。对专家组成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做出惩罚。

专家问题

一、该鉴定机构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的规定,组成四人专家组,实施产品质量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该鉴定机构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组织张传忠和刘志超现场勘验并参与鉴定,二人都没有电线电缆专业类别鉴定备案资格,同时在人民法院平台中查不到二人具有鉴定本项目专业类别,二人违反鉴定人承诺,未主动回避无鉴定资格,已构成失信行为。专家组洪芦诚和时斌身为高校国家工作人员挂证兼职行为,是实党纪法规所禁止行为。该专家组实施产品质量鉴定,属于严重和明显的程序违法,涉案鉴定意见应及时撤销,否则被采用,法律风险巨大且不可逆转。

三、该鉴定机构专家组成员刘志超注册单位为苏州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为石油化工,而且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人员信息中,查不到刘志超本人任何信息;张传忠注册单位为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专业为非标电气设计,而且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人员信息专业类别中张传忠未取得电线、电缆、光缆、绝缘制品及相关产品鉴定资格。非本机构备案人员,同时二人无涉案项目鉴定资格,跨专业现场勘验并在鉴定意见书签字,未按鉴定规范随机选取检材,同时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刘志超和张传忠违反鉴定人承诺无涉案件鉴定资格,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违法事实已经成就。

四、该鉴定机构另两名鉴定专家洪芦诚,时斌为东南大学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纪违法挂证执业的规定。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第八章第九十四条(四)、(六)规定,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洪芦诚,时斌二人对原单位隐瞒个人违纪违规事实,同时违反党纪法规和鉴定人承诺,已构成失信行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应将该案所涉上述人员违法事由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派驻纪检监察以及税务机关进行调查。不能包庇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检材问题

五、该鉴定机构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依法应立即中止鉴定程序,涉案鉴定未中止,错误鉴定意见书已经交付法院,违法事实已经成就。

六、该鉴定机构未经主审法官现场确认签字,(主审法官上午正在开庭)当事人对提取的检材有异议未签字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没有通知法官(附件: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3)晋1182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合议庭审判人员为李文静、任志东、郝炎虎,涉案鉴定意见鉴材封条上没有这三名法官中的任何一名法官签字,但是在鉴定意见书第11页谎称存在法官的签字,存在鉴材造假和法官签字造假),匆忙中午擅自将鉴定材料邮走(计划下午要去另一个项目提取鉴定材料)。法官下午要查看鉴定材料时已经邮走,鉴定材料提取违法。

七、国家市场管理总局核查该鉴定机构没有取得检验检测资质,不得进行违法鉴定检测、试验。该鉴定机构专家组篡改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单项评价,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对己经使用十一年至十二年的电缆已无法检测也未岀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该鉴定机构对涉案电缆未按国家验收标准竣工验收,维护保养缺失,对涉案电缆安装不规范未做任何说明。由无鉴定资格和违纪违规人员鉴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鉴定意见,没有实验数据和仪器分析,主观臆造,与事实不符。

八、投诉举报人书面征询国家电线电缆检验检测中心,该机构官方回复投诉举报人:“使用过的电缆不能出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本案鉴定意见与国家电线电缆检验检测中心官方回复矛盾,应予撤销。

综上,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恒鉴字第013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违反《江苏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做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违法,有违司法鉴定公平公正原则。为保证产品质量鉴定市场公平公正,促使不良违法企业规范执业,从源头控制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竞争,杜绝虚假鉴定意见给当事人造成对国家政策的困惑。恳请江苏省质量协会对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撤销违法出具的(2023)恒鉴字第013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并将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清除出鉴定机构名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如贵会不处理包庇南京恒硕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将继续向省长以及媒体反映,曝光其违法行为。依据“谁发证、谁主管、谁纠错、谁担责”的基本法律原则,请江苏省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本着“有错必究、知错必改”的原则,就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诉求一一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保留进一步向中央主管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部门、新华社、焦点访谈、网络自媒体反映和曝光的法定权利。

附件:

1、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3)晋1182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

(法院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法官组成人员)

2、国家电线电缆检验检测中心官方回复投诉举报人:“使用过的电缆不能出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3、人民法院委托平台刘志超查询结果

4、人民法院委托平台张传忠查询结果

5、东南大学人事处邮箱投诉回复

 

投诉举报人:张富生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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