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悉,根据今年立法计划,《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江苏各地检查发现,目前,我省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实行二十年,很多规定与新消法不相一致,也与消费维权现实不相适应,同时,新消法的部分法律规定内容也难以落地见效。一是七日无理由退货实现难。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执行难。新消法虽然对购买耐用商品和有关服务产生纠纷规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倒置内容,但对耐用商品和有关服务的范围、不履行举证责任倒置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异议,影响该规定执行。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难。四是惩罚性赔偿界定难。由于界定标准的缺失,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分歧较大。尤其是赔偿额度较大时,双方很难达成协议。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论证修改,以增强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创新,并提高其可操作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健全消费维权的法制体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