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浙江温州检验检疫局在对来自比利时的一批申报为玻璃杯的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时,发现此批产品不是玻璃杯,实际是由椰子壳制成的啤酒碗,共有330只,且未经申报。经查,此批椰子壳制成的啤酒碗是由温州一家进口啤酒的外贸公司进口的,酒碗包装上有此批啤酒的商标,属于和啤酒一起的配套促销商品,此外贸公司准备在国内销售啤酒时以啤酒碗作为赠品。该外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温州局依法对该批椰子壳制成的啤酒碗采取了检疫处理措施,并对该外贸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外贸公司承认进口这些椰子壳制的啤酒碗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目的,未如实报检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植物疫情传播的风险。
【案例启示】
企业在进口所需产品时,一定要和发货方核实相关货物的真实品名和数量,并把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向入境口岸的政府机关申报,积极配合政府机关的查验和相关处理工作。遇到自己不清楚、不了解的情况时,应在货物发货前或者在口岸报关报检前,积极向相应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免其产品入境时产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给企业造成资金、物流、时间和商业的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