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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播报

江苏在全国率先修订省级发展规划条例 “先行一步”,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

2024-08-19 09:10

最近,江苏各设区市“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正抓紧推进,一些领域“十五五”专项规划正公开征集意见,修订后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将为编制这些规划提供最新规范。此前我省在该领域全国率先立法,这次又根据最新改革部署要求在全国率先修订条例,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在修订中体现改革最新部署

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14年过去,相关规定已与中央最新政策不一致,与规划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最新精神,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说。

原条例出台以来,党中央和省委对深化规划体制改革作出新的决策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201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统一省级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统一规划体系的全新内涵,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编制实施、衔接协调等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也提出明确要求。这些精神都需要在修订中予以充分体现。

我省是中央作出深化规划体制改革部署后第一个修改法规的,虽仍然沿用条例原名,但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后有关条款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并明确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这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地方组织法中的“发展规划纲要”概念保持一致。

推动各级各类规划有效协调衔接

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由“三级四类”构成,“三级”即国家、省、市县,“四类”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央和省委意见,此次修订围绕构建将全省各级各类规划统一起来的体系下功夫,要求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各级各类规划应如何相互协调?夏正芳介绍,立法期间,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在规划实施中时常出现规划之间存在冲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商机制、矛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影响了相关规划的实施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必须在制度设计时予以充分考虑。

对此,条例首先明确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三原则——下位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其次,要求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细化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的衔接协调具体规范和衔接审查的主体、重点、期限等规定,并明确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下位规划与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条例还要求建立相关规划之间不一致时的协调工作机制,为规划实施阶段矛盾冲突的协调解决提供合理路径。比如涉及与空间规划不一致时,需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编制和批准规划获进一步规范

修订后的条例明晰了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对象与内容,如何编制和批准这些规划也有新规范。

有关条款一一明确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拟订草案单位。其中,发展规划的编制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划要履行编制立项、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查、衔接协调、批准或者决定、公布等程序。批准、决定程序明确,发展规划草案经本级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要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审查批准。

此外,条例对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间的关系作出指引性规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由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由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空间保障。

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除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外,条例还要求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要建立动态监测和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机制,推动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

实施中规划如需调整修订,条例规定了7种情形,规范了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批准或者决定等程序。条例还明确规划编制实施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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