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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播报

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 助力江苏高质量发展

2019-03-04 12:28

新修订的《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28日省长吴政隆签署第12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发布,于今日起正式施行。贯彻落实好《办法》,是当前我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办法》的修订,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是重要的质量基础设施,是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重要因素。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要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突出体现标准的主导力。2018年初,省委书记娄勤俭在第七期县委书记工作讲坛上强调,要强化标准引领,发挥标准“温柔法治”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地方标准。2018年9月17日,省长吴政隆在全省质量工作暨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质量提升,标准先行,没有高标准就没有高质量。”今年2月19日,他在省市场监管局调研时强调,要大力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标准引领,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多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瞄准国际、对标先进,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坚决破除制约效率提升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标准化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标准化工作领域从传统的工业领域进一步拓展到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领域,形成全方位推进态势;标准分类从传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一步扩大到团体标准,通过放开放活,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逐步占据主要地位;企业标准从传统的备案制进一步发展到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市场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我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全省开展了农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高新技术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新型城镇化标准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等十一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大批先进的标准得到了有效实施。截至2018年底,主导制定国际标准45项、国家标准5100项,制定发布地方标准2354项、团体标准178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99384项,承担(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试点示范项目2109个,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9个、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68个,建立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42个。

当前,我省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关口。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质量供给水平,提升标准引领能力,努力增强我省经济质量优势,使江苏制造、江苏建造、江苏服务和江苏品牌成为高质量的鲜明标志。标准化工作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今天的江苏标准化工作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评价依据,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意义。推进标准化工作,离不开有效的法治保障。新修订的《办法》,在系统总结原有地方规章实施21年来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并主动顺应江苏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正确处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出了具体而又符合实际的要求,力求以高质量标准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从“有标准”到“有好标准”的转变。《办法》的施行,必将引领我省标准化战略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推进,在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质量基础设施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办法》构建了具有鲜明江苏特点的标准化工作制度体系

《办法》根据事权划分,建立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相关监管制度,既注重与上位法相衔接,又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中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有利于新修订《标准化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标准监督检查、标准化服务等写进了《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要求。对原有的经过时间和市场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继续保留,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做到在传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办法》对制定地方标准的主体、范围、技术要求、时间等方面的内容予以了规范,增加了对设区市制定地方标准的规定,明确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赋予了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扩大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规定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目前我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平均在2-3年,有的甚至超过5年,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的制定周期。《办法》缩短了地方标准制定时限,要求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最多可延长1年,逾期未完成的,终止起草工作,提升了标准对市场的响应能力和速度,促进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标准。

二是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办法》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地方标准制定过程所形成的经验,规范了地方标准制定流程。既明确了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等环节,又具体规范了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组织起草、提交送审材料、专家审查、草案公示、处理异议、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公开、复审等流程,形成了闭环。在地方标准制定的流程中加大了信息公开力度,突出了公众知情和参与,公众可以在立项征集、立项申请公示、标准起草、草案公示等阶段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体现了公开做标准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企业标准化要求。在企业标准的制定方面,《办法》鼓励企业制定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涉及产品标准的,要求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在企业标准的实施方面,《办法》要求,执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其产品标识或说明书中明示;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其产品、说明书或者包装物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是明确了团体标准化要求。《办法》在团体标准技术指标方面,鼓励高于推荐性标准。在团体标准的管理方面,鼓励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在团体标准的发展方面,对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明确可以转化为地方标准,或者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是明确了对标准制定、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设区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政策辅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以上标准化部门应当对承担标准体系研究、标准立项论证、起草、审查、验证、复审、试点示范咨询等活动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指导和规范。县级以上标准化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六是明确了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措施。《办法》明确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标准化奖励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标准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以及实施效益等方面领先情况,对有关项目、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规定对企业标准通过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比对验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府质量奖评选、政府采购、企业融资等方面予以激励。目前,泰州市已经出台《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项并组织评选。

三、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次省级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市场综合监管部门。改革后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牢固树立大市场、大监管、大安全的理念,切实遵循“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高质量、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积极推进高质量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坚持把标准化工作摆在市场监管工作的突出位置,以新《办法》实施为契机,以深入推进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为抓手,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扩大标准供给。要深化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建设制造强省目标,把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加快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争取更多的国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落户江苏,争夺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的主导权,让更多的江苏优势技术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聚焦13个重点产业集群,对全产业链进行梳理,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大力实施“标准化+”工程,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机构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一批急需的地方标准。进一步放开搞活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瞄准国际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一步推动标准公开,建立江苏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开目录,定期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鼓励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及时出版发行地方标准,方便公众索取和查询,进一步提升标准服务水平。

(二)提高标准质量。标准不是凭空写出来的,标准应当是科学实践的总结,能够反映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成果。好的标准应当能够反映地区或者产业发展的水平,更能够带动地区或者产业更高水平的发展。一方面,要加强调研,发动更多部门,引导更多智慧,深入行业、企业,了解生产、服务现状,破解制约发展的瓶颈难题,努力解决标准滞后、重复交叉和互不衔接等问题,推动标准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要瞄准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标准的研究制定,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只要是科学适用、技术先进的国际标准,要坚定不移地吸收采用。

(三)推动标准实施。标准化的目的是建立最佳秩序、获得最佳效益,这是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标准是为了实施标准,光有高质量的标准,没有将标准真正用起来或用得不好,标准的效益也无从谈起。要建立以市场、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驱动机制,抓好标准的应用,彻底改变“重标准制定、轻标准实施”的现象,坚持“谁归口、谁宣传、谁组织实施”,综合运用宣贯培训、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丰富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的手段,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效益,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对实施效果好的标准,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在经费补助上予以倾斜,推动由好标准到好效果再到更好标准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要摒弃“僵尸标准”“休眠标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提高制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把标准实施的监管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以监管促实施、以执法促规范,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效能。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在标准化领域全覆盖,做到有效监管。一方面,要强化对标准制定的监督。选取社会影响面大、消费者关注程度高的领域开展标准制定监督抽查,以包容审慎的态度,从制定流程、标准内容、标准形式上依法开展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严格依据标准开展生产、提供服务,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与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复审等工作的衔接联动,及时发现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标准质量水平的提升。

(五)严格标准执法。要严肃查处标准违法行为,加大对标准违法行为的公告力度,推动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发挥社会共治力量,使得企业不想更不敢违法。坚持依法监管与包容监管相结合,对轻微违法行为,强化整改,处理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对已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让企业和群众不仅在理智上认同接受,而且在情感上尊重信赖市场监管执法。

(作者系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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